(十一)大力利用台资、港资。着眼台湾、香港地区的产业优势,以引进龙头项目、培育产业链为重点,主动接纳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物流、金融服务、节能减排等产业的转移和企业扩能,实现皖台皖港在经贸、旅游、农业等领域开展更加广泛的合作。
(十二)实施徽商引商工程。充分发挥省外安徽企业联合会(商会)的网络优势,以省外徽商为主体,以“乡情、亲情、友情”为纽带,全面实施以鼓励和吸引徽商回乡创业或引商投资为主要内容的“徽商引商工程”,重点引导主体企业回皖投资兴业,带动关联配套企业向我省转移或新建项目。
四、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领域和区域合作
(十三)加快服务业利用外资步伐。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我省商贸、物流、科技服务、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合资合作,支持外资设立会计、审计、咨询、经纪、鉴证、评估等中介机构,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清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扩大教育、卫生、文化、养老等社会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引进和兴建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高层次的教育、卫生、文化、养老等利用外资项目。
(十四)鼓励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鼓励外资以合资合作方式进入铁路、航空领域,支持外资建设和经营公路、桥梁、隧道和港口等交通设施,以及城镇供水、燃气、公交、环保、节能减排、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支持外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基础设施领域。
(十五)加强跨省区域合作。全面深化安徽与长三角地区的合作,统筹规划和协同建设跨省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基础设施,加强电子、机械、高科技、旅游、物流等产业的对接,建设区域共同市场,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无障碍流动。推进与珠三角、环渤海地区的经贸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鼓励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与东部省市共建开发区。
五、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扩大市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批准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和省商务厅审批之外,分别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商务部门审批。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省内国家级开发区享有与市县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同等的核准与审批权限。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和省商务厅审批,3亿美元以上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和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