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必须按规定报送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安全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含职业危害预评价)。
(五)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瓦斯地质资料应当满足《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八条规定)。
(六)煤矿初步设计。
(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含职业危害防治设计)。
(八)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改扩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九)矿井内采掘工程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登记-预审(现场监察)-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程序进行,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批。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新建、国有重点煤矿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120万吨以下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批复。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新建、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下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专家由设计审查部门从专家库中选聘,凡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要按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严格审查,提交审查意见;同时要对设计单位按设计审查意见修改的设计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热害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三)所确定的设备、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第二十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必须同时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后,1年内既未施工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批复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地温热害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边修改边施工、先施工后报批。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章 开工备案
第二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的日期等,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告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