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地区和重要、高大建筑设施。
  第十五条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由承担飞机作业任务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
  飞机作业的起降机场,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提交的作业计划,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遵守空中交通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联络通信畅通;
  (四)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作业装备和弹药经过严格检查,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进行。在作业过程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通过所在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或者以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作业情况,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管理,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行专业指导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