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解除暂停药品销售办事须知
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解除暂停销售时,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必须在原违法广告发布媒体的相同版面、相同时段发布更正启事。在报刊发布更正启事的字体不得小于4号字体,版面面积与原尺寸相同;刊登更正启事的版面应当与原版面相同;在电视发布的更正启事的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宣读。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2次以上的药品,企业在媒体连续刊播更正启事不得少于5天;
二、更正启事应含以下内容: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更正启事中必须明示“因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现功效的断言,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暂停销售的处罚”等具体内容;承诺今后不再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见范本)。
范本:
更正启事
×××××××生产的××××(药品名称)在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时,因在宣传中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现功效的断言,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为消除影响,我公司现发布更正启事,承诺今后不再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公司
×年×月×日
三、企业在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事10天后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解除暂停销售的书面申请(盖企业鲜章);
(二)法人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更正启事原件(平面广告提供样报,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及媒体的刊播证明原件);
(四)企业的书面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解除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