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五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中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20. 将《
银川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第
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危房改造项目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开发的,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删除第二十七条。
21. 删除《
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处罚细则》(市政府令第37号)第
四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二条。
删除第十一条中“撤销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识,并”。
22. 删除《
银川市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第
八条中“节水设施不合格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使用自备井的,由节水办封井),并按《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处罚。”
删除第十二条。
23. 将《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第
二条、第
三条、第
七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