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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删除第三十四条。

  12. 删除《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9号)第十五条

  13. 将《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删除第二十九条。

  14. 删除《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01号)第九条

  15. 删除《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五条

  16. 将《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删除第三十条。

  17. 删除《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1号)第二十一条

  18. 将《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19. 将《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第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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