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第六十二条。
5.将《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第
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十六条。
6. 删除《
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市政府令第78号)。
7. 将《
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
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十八条。
8. 删除《
银川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第
二十四条(市政府令第89号)。
9. 删除《
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第
二十一条。
10. 删除《
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第
二十八条。
11. 将《
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第
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