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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删除第六十二条。

  5.将《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十六条。

  6. 删除《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市政府令第78号)。

  7. 将《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

  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十八条。

  8. 删除《银川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市政府令第89号)。

  9. 删除《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一条

  10. 删除《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第二十八条

  11. 将《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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