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规章解释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
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第
十五条。
2. 删除《
银川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第
七条、第
十条、
十一条。
3.将《
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第
二十九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三十条中引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删除第三十三条。
4. 将《
银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第
五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