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积极建立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院校的紧密联系机制与合作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
第四章 公共实训基地训练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训练资源按其各自的投入渠道实施相应管理。
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利用政府资金投入的训练资源,由各院校按其管理制度管理;各区政府财政投入的训练资源,按区域政府有关规定管理;经高训中心理事会批准,由高训中心统筹投入的训练资源,按高训中心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为公共实训基地提供资金支持或设施设备支持的,可由公共实训基地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为企业提供实训服务或者以企业实训教室(车间)冠名权。
第二十条 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场地和设备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自主管理或购买服务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保证公共实训基地公共训练资源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公共实训基地资源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训中心每个年度对公共实训基地训练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制定激励政策,鼓励、支持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高训中心对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遵守经高训中心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审计制度、绩效评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准入退出评估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公共实训基地根据现有设施及资源优势,向高训中心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高训中心根据公共实训基地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公共实训基地年度训练服务目标,经理事会批准后,统筹安排到各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在公益性培训划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应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完成年度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