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形式。托服中心可依托农村中心敬老院建设,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民办福利机构或专业医疗机构建设。承担农村常年病人托管职能的机构,对外加挂“XX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康复托管服务中心”的牌子。
(四)建设规模。新建和改扩建的托服中心规模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床位100张以上。
四、托管服务对象的确定
(一)托管范围。在试点初期的2010年至2012年,托管服务对象为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精神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二)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由托管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托管申请,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残疾等级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证明,以及务工单位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
2.村委会评议公示。村委会就托管服务对象名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本村范围内公示3日,如无重大异议,由村委会将相关材料报送乡级政府审核。
3.乡级审核。乡级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自然条件、家庭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如无重大异议,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管理与服务
(一)对经审定批准为托管服务对象的,由托管服务对象本人、其家庭主要成员、托管服务对象所在村委会、托服中心4方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责任、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异地托管的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托管服务对象的监护责任仍由托服中心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承担。异地托管费用由托管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三)托服中心应当具备相对专业的托管设施条件,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服务人员和经费来源,要有明确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四)托服中心要为托管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基本护理服务,对于病情严重急需治疗的重病人,需由病人家属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托管机构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