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设岗位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经一定程序批准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视具体情况确定。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报市(地)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2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基本条件
2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4、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岗位条件,由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7、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
28、岗位设置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