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个人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包含扣除费用每月2000元、附加扣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的,将核定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包含扣除费用(4000元以下每次800元、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包含扣除费用(4000元以下每次800元、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