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征收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凡2010年度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主动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或者超过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年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
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