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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激励政策,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深入开展
  1、各市、县要加大对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支持力度,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上对参与了住宅性能认定的新建住宅项目,适当予以减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出资配套建设了垃圾处理站、中水处理系统、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系统的,各市、县应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
  经住宅性能认定终审,未达到相应性能认定等级的,已减免的费用要追缴补齐。
  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简称“两书”)要将住宅性能认定内容纳入其中。注明是否参与了住宅性能认定,并标明等级。
  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工作中,要将企业是否参与住宅性能认定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取得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必须有申报住宅性能认定的开发项目。
  4、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评先评优的管理。企业参与评优的,其开发项目必须有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建设项目评优的,必须是经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
  5、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将企业是否参与住宅性能认定列入重要考核内容,以激励企业通过为消费者提供具有品质保证的住宅产品,取得消费者和全社会的信任。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上,其开发建设的项目经住宅性能认定取得相应等级的(1A-3A),给予适当加分。
  企业当年新建住宅项目中没有申报住宅性能认定的,不能被评为2A级信用企业。
  6、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宅性能的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住宅性能技术标准。
  7、规划设计单位要从规划设计的源头抓好住宅品质的提升。在规划设计时,要推广应用《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通过优化设计,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8、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设计审查关。对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要依据《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对图纸进行审核,在审查报告中标注住宅性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的审查意见。
  9、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中,应当包括住宅性能认定的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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