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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6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竞争力,省厅在2002年《河北省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重新制定了《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新《规范》在内容和结构形式上更加符合新形势下职业培训特点,并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范》下发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 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工作,将《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学校要依据《规范》要求,尽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重视教学文件的审批,使教学管理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生产、建设和服务一线需求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性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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