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张国晖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患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及《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基于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明确职责、依法规范、风险投保、及时处置的原则,做到知情告知、患方明白、医方尽职、理赔合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消除隔阂、化解矛盾。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成立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卫生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局长、维稳办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市维稳办、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