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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本省随父母异地务工或常年长期居住异地的学生,在异地初中学习达两年以上,允许参加当地中考,并按当地规定予以录取,注册学籍。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高考。

  (二)根据“普通高中借读生必须在参加中考被录取的学校注册学籍”的规定,录取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为录取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不得因学生外出借读而拒绝为其注册学籍,也不得随意提高学费收费标准。

  四、坚决治理教师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问题

  普通高中规范办学行为校内违规举办补习班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后,在职教师校外有偿补课现象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2009年8月20日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不得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办班或者授课所得,并取消其三年内评选先进、晋级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按照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职业道德教育与教育行政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章制度。

  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学校是主要责任部门,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发展为目的,依法自主研究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管理办法,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等配套措施,为禁止有偿家教提供制度保障。凡实行教师聘任制管理的学校要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聘用的重要条款纳入聘用合同。凡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同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省教育厅将采取治理教师有偿家教专项整治行动,严打违规办班和有偿补课。对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顶风违纪行为,将进行公开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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