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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实行月假制的寄宿制学校应按程序报批

  根据黑教联〔2009〕44号文件规定,农村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但月假总时数要不少于法定休息时间。

  实施月假制的寄宿制学校,必须将实行月假制方案、月假时间安排报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学校要将实行月假制批准文本备案,以便核查。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统一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时间安排。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随意调整寒暑假期、作息时间和月假安排。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假期和作息时间进行调整的,须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向我厅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除国家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的节假日外,各地和学校应充分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不得随意停课或放假。如遇到恶劣自然灾害天气等不可抗力发生且极易对学生安全造成危险时,区域或学校可自主决定停课,停课耽误的课时可在双休日或假期补上。

  二、实行学校作息时间和课程安排审查备案制度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及《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调整意见》的要求,制定学校课程设置方案,进行课表编排。树立依法办学的理念,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学校每学期开学之前,必须将作息时间表和课程安排表(学校总课表、年级课表、班级课表、教师授课课表、学生修习课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为便于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所有普通高中要将本学期作息时间表和课程安排表(班级课表)统一格式张贴在各班教室醒目位置。学校要严格按照张贴在各教室的作息时间表和课程表组织教学活动,公示的作息时间表、课程安排表要与各年级、各班级实际执行的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相一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临时调课的,教务(科)处应有书面的备案材料。凡是不及时按要求上墙或者弄虚作假的,均视为违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把所属学校作息时间和课程安排作为考察学校办学行为是否规范的重要指标之一,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学校,要严肃处理。

  三、切实解决特殊情况下学生学籍注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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