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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民办高校变更出资,不得使学校的资产受到影响,学校的办学资金不得因原举办者收回出资而减少,必须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9月27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07]48号)同时予以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表一:
  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初始出资登记表

  学校名称(公章):

出资人

初始出资额(万元)

初始出资形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出资)

出资凭证(或取得出资权利依据)、评估或验资结论

初始出资时间

     
     

  说明:本表由学校、出资人、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各留一份。

  附表二:
  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追加出资登记表

  学校名称(公章):

出资人

追加出资额(万元)

追加出资形式(货币、实物、无形资产)

出资凭证、评估或验资结论

追加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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