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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采供血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市直各医院组建应急专家组,责成专人负责,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市、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市、县区综合医院等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住院救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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