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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矿等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矿等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煤炭企业从事一线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煤矿等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津贴的执行范围

  1、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冶金、有色、黄金、化工、交通、建材、水利水电系统等非煤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30-50元/工;

  2、井下辅助工:20-3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10-14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10-14元/工;

  2、后夜班:14-18元/工。

  三、调整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企业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矿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作业环境,提出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执行津贴的标准、人员范围、支付办法等。方案必须经企业职代会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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