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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内部工作流程
  A、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B、需要征求相关处(室、局)意见的,征求意见。
  C、许可岗位(处、室、局)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D1、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
  D2、需要延期审查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E、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F、主要领导批准许可决定书。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加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
  G、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H、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三、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处(室、局)
  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处(室、局)主要是: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三章 行政监督岗位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监督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B、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C、提取证据。
  D、制作《检查记录》。
  E、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F1、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F2、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
  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A、检查人员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
  B、汇总检查情况,拟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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