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发改、财政、司法、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公开曝光。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在贯彻落实我省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深入实施网格化管理;积极推行农民工自管式记工考勤卡制度和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完善预防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12月17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