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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1月21日)。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建设、交通、国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市、区),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1月21日至25日)。各市劳动保障、公安、建设、交通、国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建设、交通、国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省里成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和省总工会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地劳动保障、公安、建设、交通、国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每个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通讯联系渠道畅通,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市级要实行24小时值班,县(市、区)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度,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建设、交通、国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建设、交通部门参加对建筑和交通施工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查处建筑、交通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国资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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