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33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交通局、国资委(办)、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交通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各地层层落实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书情况;各地落实“两金一卡”(即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长效机制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10年12月10日至16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10年1月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