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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违反上述限养制度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六、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只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农牧业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举办犬只展览。
  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对在街面流动售犬的,由市容部门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养犬人违反下列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条款予以处理。
  (一)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市场、商店、学校、饭店、医院、展览馆、托幼园所、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浴池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携犬出户时,应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期。养犬人所携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确需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养犬不得噪声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并不得斗犬、弃犬。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狂犬病等疫病时,应当及时向农牧业、公安部门报告,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部门予以捕杀。
  九、市四区人民政府及市公安、建委、农牧业、市容、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十、对于在本次整治工作中违反《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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