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呼政发〔2010〕72号)
为切实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努力营造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依据《
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养犬管理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公安、建委、农牧业、市容、工商等部门参加,市四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对养犬登记、免疫和违法养犬等行为实施综合整治。
社区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社区居(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并协助做好本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二、本市养犬实行登记、年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携犬到农牧业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农牧业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证明。
三、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常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证明、动物健康合格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持单位证明、动物健康合格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
重点养犬管理区(市四区及开发区,以下同)内,个人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犬为300元,以后每年年检费为100元;单位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犬为1000元,以后每年年检费为500元。
四、凡在本市重点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市或区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已登记的,要在期满前30日内到市或区公安部门进行年检。逾期未登记或年检的,一律视为违法养犬,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本市重点养犬管理区内严格实行限养制度,每户只准养一只宠物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饲养军犬、警犬、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犬,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内不得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