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化涉路工程建设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管理,确保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力度。
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公路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严禁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时,严禁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四)扎实开展公路综合整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公路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城乡面貌、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公路综合整治活动,实现“公路硬件设施上档次、管理服务上水平、路域环境明显改观”的目标。
要逐步建立健全公路综合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调推进、科学治理”的工作格局,把公路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相结合、与改善公路交通安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路域环境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公路综合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全面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规范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已经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要在3年内全面设置中间物理隔离设施。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同步建设。进一步规范公路标志标线设置,加强公路重要平交道口管理,全面提升公路通行条件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公路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先导性和基础性的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路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交通运输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加大人力、装备和资金投入,切实保护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高度,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支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公路路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