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意见
(津政办发〔201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进入加速增长时期,但停车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停车泊位明显不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停车管理比较粗放,大量车辆占路停放、挤占道路资源,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为切实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依据《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方便市民出行、改善交通环境为出发点,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出台支持政策、引入社会资金、加快设施建设、强化科学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转变出行方式等综合措施,逐步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的格局,基本实现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和监管
(一)提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具体标准按照2010年修订的《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执行。
(二)强化对配建停车设施工作的监管。新建、改扩建项目所配建的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设计停车设施的,投资主管部门及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实施;对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交通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配建停车泊位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对确因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照所缺泊位数缴纳易地建设费,市建设交通部门负责按照规划统筹安排泊位建设。易地建设费标准(每平方米)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楼面地价的4倍(每个泊位以30平方米计算),具体收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核定,由市建设交通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纳入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