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放宽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全面放开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甚至禁止民营企业的进入。进一步降低企业注册资本,实行零注册,对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宽招投标条件限制,给予民间资本更多的机会。
(三)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1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组织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现有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统计,包括颁布机关、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处罚幅度、执法机构等内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划分若干个等级和档次,列明适用等级、档次的具体条件,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推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2从程序上制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针对不同类别、不同项目的权力,明确规定每个具体环节“谁来办”、“怎么办”、“何时办结”等,并编制行政处罚裁量流程图,规范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制定回避、身份明示、理由说明、执法信息公开、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意见征询、执法负责制等程序性配套规定,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制度,以程序规范保证权力行使的规范。
3从结果上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制度,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适时评估,要及时修订、调整和完善不切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的规定。研究制定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影响市场主体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提供依据。
(四)切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1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9年省政府列入规范的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一进行规范,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凡未经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不同情况对应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2继续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重点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提供服务的收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