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确认。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各单位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省级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省级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已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并且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