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养殖证各项政策规定。养殖证是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养殖生产的物权凭证。各地要积极与金融部门沟通,探索养殖证的物权抵押功能,解决养殖权人贷款难问题。要将国家各项支渔惠渔政策与养殖证紧密挂钩,将养殖证作为享受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等的重要凭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等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要求,养殖证是养殖渔民和企业享受国家柴油补贴的必要依据,没有取得养殖证或取得养殖证但没有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养殖证信息管理子系统的渔民和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柴油补贴。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尽早完成规划编制、发证登记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五)加强发证登记人员培训和宣传引导。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也是加强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发证登记业务培训,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养殖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主动申请发证登记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水域滩涂是广大渔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是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基本权利。建立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对养殖水域滩涂实施依法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认真组织做好养殖证发放工作。水利、环保、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养殖证登记发放的测绘、审核、公示、公告等,确保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地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要积极总结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海洋渔业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考核通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强执法,维护权益。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要加大养殖业执法力度,坚决制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和侵害合法养殖生产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养殖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