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充分保障传统养殖渔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留出发展空间,对于传统养殖区、已经形成集中连片的养殖基地、其他行业难以利用的低洼盐碱地等重要养殖水域滩涂,应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某些多功能区域,在限定养殖方式、种类和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已经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滩涂或者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功能行使造成影响的水域滩涂,可以规划为临时养殖区。对传统捕捞作业区、增殖放流区、重要水生生物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渔业水域滩涂,划定为基本渔业水域,确定基本保有量,实行强制保护。
(四)已经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但规划年限已经到期的,或者原规划的养殖水域滩涂已不宜继续养殖的,或者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编、批准、发布。
三、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一)严格执行依法持证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权属争议,依法保障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获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按照保持长期稳定的原则,确定养殖使用权期限,除临时养殖区外,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水域滩涂规划年限相一致;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要与承包合同期限相符合,但一般不应少于3年。
(二)正确处理承包情形下养殖证发放涉及的法律关系。对于承包他人拥有使用权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养殖证应当核发给拥有该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发包人。根据农业部《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对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水域滩涂,可以依法核发养殖证,但要妥善处理好养殖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间的衔接。
(三)准确把握发证登记工作时间要求。农业部要求在2011年1月1日后,启用新版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对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和衔接工作,不断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对于已经发放但到2011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养殖证,要尽快组织力量,及时将养殖证的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养殖证信息管理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