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海洋渔业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省海洋渔业局
为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现代渔业建设,根据
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坚持把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以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保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到201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省、市、县(市)各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率达到100%,为推进我省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辖区内适宜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面积超过10000亩或现有水产养殖生产规模超过3000吨的县(市、区),都应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域滩涂规模小于上述的县(市、区),可以用其他形式确定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农垦、盐业等系统的水域滩涂养殖,原则上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跨行政区域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规划,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省管水域滩涂用于养殖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二)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重点要明确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区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允许采用的养殖方式、开发规模、产业布局等,既要注意保护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又要妥善处理好渔业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突出功能区域规划,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以及环保、航运、港口、盐业、旅游等专项规划的衔接,沿海地区还要做好与沿海开发相关规划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