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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物业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定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通过划拨方式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及诚信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后,应当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到市发展和改革、规划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涉及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的内容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认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向开发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验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本金审验工作,向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开发企业将项目资本金存入银行后,持银行证明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验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验书》是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项目计划批准文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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