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元/月;
  (2)     ,费用   元/月;
  (3)     ,费用   元/月;
  (三)                   
  (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强制要求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担,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三)业主自愿捐赠;(四)                    
  (五)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月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七)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八)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                
  (四)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三)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四)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六)                   
  (七)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   名。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八)                   
  (九)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                   
  (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八)                    
  (九)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更换选举,并做好以下更换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委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工作履历以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未更换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换,仍不更换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第    种方式产生:
  1.业主委员会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 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