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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试行办法的通知

  联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各参与部门应当听从指挥、密切配合、依法执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相互之间能够协商实施的,可以依法直接实施。但事后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方案,应当包括违法事项的基本情况、实行协同或者联合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工作任务、主要牵头部门、参与配合部门、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分工、执法时限、执法经费、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实施协同或者联合执法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人民政府未批准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前,报送申请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控制违法行为,不得推卸责任、推诿扯皮。
  未作为行政执法未果事项报告的,不得申请协同和联合执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实行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 在协同行政执法活动中,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活动负总责,对监督检查、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其他参与部门主要承担配合协同责任,发现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独立作出处理决定。
  在联合行政执法活动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独立调查取证,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实体和程序要求,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十四条 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应当写出工作总结,评估执法效果。牵头部门要对各参加部门执法绩效作出评价,形成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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