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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基本热费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费主要反映变动成本。
  用户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
  第二十五条 参加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应按现行面积收费标准于当年集中供热前一次性全额预交本采暖季热费,待采暖期结束两个月内按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多退少补。退费金额可转入下个采暖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不予供热。
  第二十六条 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居民用户,申请暂停用热时,双方应签订《暂停供热协议书》,就停热时间、热能损耗补偿费的交纳、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进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免收热能损耗补偿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热计量设施的购置、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中供热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工作由供热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企业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供热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企业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供热企业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于供用热双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应依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和周期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居民用户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市级财政保障,公共建筑用户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公共建筑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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