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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热量表应符合《热量表》CJ128的规定,并经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进口热量表还需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的要求,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六)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单栋居住建筑,其当年用热户数应不低于总户数的80%。
  第十八条 参加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大型公共建筑,第一个采暖期实施抄表试验,仍按面积计收热费。经过第一个采暖期检验合格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后,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第十九条 暂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供热计量的热用户,应于当年9月15日之前向供热企业办理申请供热计量手续,办理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供热系统相关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
  2.建筑节能测试报告及建筑节能认定证书,或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3.室内、外采暖系统和设备、阀门水压试验记录;
  4.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表;
  5.采暖管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室内、外采暖系统冲洗试验记录;
  7.室内、外采暖系统主要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8.热量表检定合格证书;
  9.室内、外采暖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经验收确认热用户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后,应与热用户签订《郑州市民用建筑计量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维护管理、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 供热计量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计量价格应依据国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行政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分类价格,根据使用质分为居民热价和非居民热价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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