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宣传,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选型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防止质量低劣的供热计量器具进入郑州市场。同时,积极为供热单位提供计量技术服务,为供热计量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政府对此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
供热企业还应做好对供热计量热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热用户通过自行调节散热器温控阀等温度调控装置自主调节房间耗热量,使热用户真正做到按需用热,节约能源。
第三章 实施供热计量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供热计量的程序
第十七条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省50%的节能标准。
(二)供热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供热计量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1.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2.新建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量表、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等装置,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
3.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系统状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达到供热分户计量的要求;
4.新建及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应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三)供热系统设施及供热计量设施完善,系统具备供热计量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