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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购销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制度和购销登记制度,在购买和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认真查验相关资质并签定书面购销合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流向登记记录要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严禁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烟火药、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五、加强运输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查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供货单位和购买单位的资质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审核和行业监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或承运人通过道路交通方式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速度的运输要求。

  六、加强燃放管理。公安部门要依据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审批燃放单位和燃放人员的资质,依法加强对焰火燃放活动尤其是临时存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当前,元旦春节将至,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各类节日庆典和民俗活动的焰火燃放行为,加大对焰火燃放全过程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仓库、零售点和可能生产“私炮”的场所,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下简称“打非”)。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等烟花爆竹原传统产区和“打非”任务较重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打非”工作职责,切实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镇(乡)政府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的“打非”工作责任制。对“打非”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查处不力,甚至姑息迁就、包庇纵容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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