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二、着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六)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房〔2010〕41号),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七)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建设监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着力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建设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重点查处开发企业囤地、炒地、闲置土地,擅自调整容积率,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照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深化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动工作平台,根据企业市场行为及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开发企业资格信用核查制度,在企业参加土地招拍挂及各类项目招投标前,由相关部门对其信用备案情况进行核查,严格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对已进入市场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核查,根据企业市场行为及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动态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