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水库(坝塘)工程管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水库(坝塘)工程管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水务局制定的《昆明市水库(坝塘)工程管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水库(坝塘)工程管养工作考核办法昆明市水务局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安全完整,延长工程使用年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促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水库(坝塘)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在册水库及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坝塘。

  第三条 水库(坝塘)工程管养考核对象为以下管理机构:

  (一)国家投资兴建的大中型、小(一)型及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按规定建立的专门工程管理机构;

  (二)国家投资和农村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的乡(镇)或办事处、村社配备专管人员管护的责任主体;

  (三)农村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方式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水库(坝塘)工程管养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水务局负责小(一)型以上水库工程考核工作,县(市)区水务局及三个开发(度假)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二)型水库工程考核工作,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坝塘考核工作。各级考核结果必须在每年五月底前报市水务局备案,县(市)区水务局及三个开发(度假)区水务主管部门考核结果由市水务局抽查复核后认定,乡(镇)、办事处考核结果由县(市)区水务局及三个开发(度假)区水务主管部门抽查复核后认定并上报市水务局。

  第五条 水库(坝塘)工程管养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上一年度获优秀等次的水库(坝塘),若下一年度不参与优秀考评的可二年考核一次;获省二级水管单位称号的水库,若下一年度不参与优秀考评的可二年考核一次;获省一级水管单位称号的水库,若下一年度不参与优秀考评的可三年考核一次。获得省级水管单位称号而不参加优秀考评的水库,在不参与考核期限内若发现水库有不达标的情形,将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