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同等条件下低保、特困家庭优先的原则,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和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严格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操作规范,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倒计时排定工程进度,纪检监察部门跟踪督促检查。市目督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工作进度,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目督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同级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度。通过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好工作目标任务。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正确引导住房消费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工作,全面掌握房地产用地情况。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置。依法收回的闲置房地产用地应优先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其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用地者,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加强新出让土地的管理,对逾期不能完成开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占用费或收回土地。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对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专项清理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使用、规划执行、施工质量、市场预售、合同履行、税费缴纳等方面内容。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预售条件,加强预售监管,资金监管、防范预售风险。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预售价格发生变动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以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或变相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