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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认真落实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规划,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一)优化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快编制年度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的供应量和结构,充分发挥土地供求管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土地供应计划应明确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住房供应结构调整。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规划局加快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原则,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用闲置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和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产业。

  (三)明确住房项目竣工时限,保障住房供给。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的,从市规委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半封顶断水;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可分二期建设,市规划局在审批时要明确具体竣工时间。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采取多种建设模式,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采取政府统建,政企合建,企业自建,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每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占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20%。

  (二)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对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要加大投入,通过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及银行贷款等渠道,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三)落实土地供应和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上门服务和限时办结、建立“绿色通道”,切实做到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终结。对中央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应特事特办,简化环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顺利推进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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