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五)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合理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特许经营合同》,为社会提供持续、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不得擅自以出租、转让、承包、挂靠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
(三)不得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项目的土地、设施、设备及其他项目资产;
(四)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
(六)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七)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施、设备的运行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设施、设备的功能和用途;
(八)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提供咨询服务,向公众公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价格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在保证公共安全和保障经营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的公用设施。
特许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需进入某些土地和建筑物时,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
公用设施进行建设、改造和维护以及场站设置和管线建设、改造时,特许经营者应当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总体安排,并遵守相关道路和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特许经营者可以先实施抢修,同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特许经营项目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将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以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