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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五)向社会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六)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经特许办审查同意后,报相关授权主体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件,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与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致,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业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者;

  (二)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内容、经营形式、区域、范围和有效期限;

  (三)特许经营权出让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

  (四)特许经营权出让费以及减免,政策补贴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措施;

  (五)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及其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调整程序;

  (六)投融资期限、方式,以及投资回报的方式;

  (七)特许经营项目设施的权属与处置,维护和更新改造;

  (八)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履约担保;

  (九)中止、变更或者终止特许经营的条件、补偿方案;

  (十)特许经营项目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以及移交或者临时接管的标准、方式和程序;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内容;

  (十三)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协议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合同》中,授权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向特许经营者承诺固定回报,不得为特许经营者提供融资、贷款担保和商业风险分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支付的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等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获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三)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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