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8日市政府第16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2010年6月8日市政府第16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予2010年9月7日公布 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第三条 本市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以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授权主体)。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按照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成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指导和协调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工作,并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特许办)设在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