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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鄂安[2010]2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等文件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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