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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


  表2-2-3  是否配合有关部门的招标管理工作

指标

是否配合有关部门的招标管理工作

规定分值

2

自评得分

 

一、评价说明(列评价年度内投标项目汇总表,含未中标项目):

         

二、评价依据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表2-3  履约信誉得分计算表

序号

监理办名称及合同号

企业自评得分

备注

 

 

 

 

 

 

 

 

 

 

 

 

 

 

 

 

 

 

 

 

 

 

 

 

 

 

 

 

 

 

 

 

自评得分合计

 

 

算术平均得分

 

 


  注:1、按全部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得分计算。
  2、本表数据来自各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汇总表(表2-3-1)。

  表2-3-1  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监理合同号:    

评价指标

规定分值

监理企业

自评得分

备注

组织

机构

(24分)

人员到位与管理情况

15

  

监理办建设

4

 

  

监理办管理与制度

5

  

工作行为

(38分)

一般工作情况

5

  

审批保证体系与开工报告

6

  

材料、工序(含工程实体)抽检情况

5

  

旁站、巡视到位情况

6

  

合同其它事项管理

3

  

监理指令

6

  

廉政合同执行情况

2

  

对举报和投诉的查处

2

  

执法检查自查情况

3

  

工作实绩

(13分)

质量监理

3

 

 

施工安全监理

4

 

 

施工环保监理

2

  

费用监理

2

  

进度监理

2

  

奖惩记录(5+1分)

处罚

5

  

劳动立功竞赛

+1

  

合 计

80+1

  

  注:本表数据来自表2-3-2~2-3-19。

存在主要问题

 

(监理企业通过信用自评,总结出目前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设备设施投入、对承包人保证体系的动态管理等方面)。

  

 



整改措施

(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精神,针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附件五
  监理企业违约调换监理人员的认定规则

  一、合理区分正常和非正常的人员调换
  根据监理人员调换原因,应合理区分正常调换和非正常调换。
  (一)正常调换
  以下原因引起的监理人员调换应视为正常调换:
  1.投标截止期后90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90天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3.被替换人升职、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的;
  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
  5.建设单位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特殊原因。
  (二)非正常调换
  以下原因引起的监理人员调换应视为非正常调换:
  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单位擅自调离的;
  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
  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清退的;
  4.因工作不称职被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建设单位书面要求调换的;
  5.建设单位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二、监理企业违约与否的条件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企业违约:
  1.属非正常调换;
  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业主审查批准,或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低于合同强制性要求。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企业违约:
  1.属正常调换;
  2.及时按规定程序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建设单位审查并获得批准(建设单位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合同未规定的,以15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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